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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艺创作中的叙事与情节

徐柏森

  以叙述一个事件的经过,又以叙事为其主要手段的艺术作品,必须要有丰富的情节贯串其中。这种情节的安排,是以叙事为依托,因为叙述之所指,就是情节之所归。因此,只要叙事的各种因素和条件,都已完备和就绪,贯穿始终的情节,也就自然会生成其中。象故事、小说、戏剧、电影、电视剧等,都有这种特点。故而,情节对于叙事来说,不是截然可分的两个概念,而是一个有机的、可参照的统一体。这个认定的正确与否,本文拟引出以下三个话题。

一、叙事中情节的本源

  一种看法认为,情节多是由作家别出心裁的安排,使人物、人物关系和事件,服从情节的既定走向,而不能越出情节的规定,去做另外的处理。这显然是情节至上论的看法。另一种看法认为,世间的大情小事,都有相通的一面,互相参照和借鉴在所难免,此处发生的情节与彼处发生的情节,皆有大同小异之处,出现雷同,大可不必追究谁先谁后。这是叙事中情节不能创新发展的有害论调,必须认清其片面性和荒谬的一面。与此相反,大多数认为,不能把情节看成是孤立的技巧,它必须与其它相关因素连在一起,才能认清其发生的本源。如果单纯就情节论情节,那可以用现成的各种理论,叙述情节有多少类型,剖析中外有关情

  节论说的各种新旧方法,或在判断情节的真伪上做足文章,但这些现成的理论,都缺少对情节发生的本源,做出根本性的论述,故而,总觉得还需要作进一步地求证,以便使叙事中的情节如何发生、发展的问题,有更强的说服力。

  其实,我们在共同的实践中,都在关注这个问题,都在认定它的发生。比如:叙事首先要说人,说人不是单说一个人,必须是一群人。这一群人中必有特殊的、一般的,这些人相互发生关系,并且围绕一个什么事在活动。在这个过程中,开始是怎么干的,中间发生了什么矛盾,最后又是怎么解决的。这就是常说的“人物”、“人物关系”和“事件”。正是人物、人物关系,从开始就围绕着事件在行动,你要这么干,他要那么干,有对的、有错的、有正义的,有罪恶的、有大是大非的,有鸡毛蒜皮的,总之矛盾在激化,直至有个什么决定性的因素,改变了这个僵局,矛盾解决了,事件不存在了,叙述也就中止了。这个复杂的过程,就是依靠诸多大小情节,把它们连在一起,成为一个有效果的情节链,只要有了这个复杂的情节链,叙事成立了,叙事性作品完成了。这就是当今人们能够普遍接受的,比较合理的一种解释。因此,我们判断情节不是孤立的,不能就情节去探讨情节,而只能从人物、人物关系和事件中,去把握情节的发生,并深究其发生的本源,这才是发展了叙事中情节本源的一种新看法。

二、叙事中情节的历史经验

  大量丰富的历史资料,完整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。但有选择的吸取精华,又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。于是,对于经验的判断,也需要认真甄别和仔细对待。

  叙事中情节的意义和重要性,早就有人论断过。亚里士多德看重情节,认为它是悲剧艺术构成的首要因素。中国戏剧理论也是首先注意情节,把关目(情节)看作是戏剧能够成功的首要条件。而且喜欢使用大容量的、丰富的情节,作为写剧的基本功法。其功法中的一些技巧,对于今人的叙事,不无帮助。例如情节的“奇”,前人不仅惯用偶然事件,或意外巧遇,或误会加误会,还善于引用超自然因素,使观众产生意外的惊喜。《窦娥冤》的六月雪,《清风亭》中的雷殛,都渲染了情节的偶然和离奇。当然,一味追求“天遂人愿”也许欠妥,但至少可以从中引发出无限感慨。古人自已也说:“在理之极平中出奇,在事之常有中出新。”这是情节处理的更高更难的境界,也是今人要努力做到的起码要求。

  叙事中情节的真实和虚构,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 。这个话题,它也牵涉到人物、人物关系和事件,是文艺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。 对于真实和虚构的探讨,已经涉及艺术真实与生活真实的关系。“艺术源于生活,又高于生活,艺术对生活应有距离,却不应背离。”显然,这个结论的正确性,已经在事实中经受了检验。无须再做重复的论证。但它有意无意地制约着叙事中情节的性质,这却是必须认真弄懂的,否则就不可能把这个结论,认定是有益的历史经验。中国文论中提出,对情节处理的合情合理的原则,与西方的“必然律”、“可然律”的提法相近,因此,叙事中情节的可能性,“不在于描摹已发生的事,而在于描述可能发生的事。”这一点,在认定情节存在的可能上,十分重要。

三、叙事中情节的艺术目的

  中国古代文论中的主情说,影响很大。它有两至三个指向,是十分明确的。一是作者的情,一是接受者的情,或再加上一个中介的情。他们说:“夫生者情也,有生则有情,有情则有结。”认为有情是人的自然本性,情感是生命的标致。所谓“结”,意指“烦恼也”。正因为有感情,就会生出种种烦恼,引起矛盾冲突,于是就会产生事端和动作。在西方文论中,他们也有类似的议论,称之为“意志的冲突”,虽然说法不同,但意思却是一致的。如果从写戏的角度看主情说的指向,那必然就会列出以下三个方面:一是作者的情感渲泄,他们心里有话要说,不吐不快;二是演者(中介)的情感体验,及其全身心地投入,引起生活幻觉的再现;三是观众(接受者)的情感共鸣,或亦喜亦悲,或大痛大恨,或低吁短叹,或高声喊叫……。总之,说“情”是手段也行,说“情”是目的也可。但更多的是看中“情”的桥梁作用,说它既是手段又是目的,则更显贴切。

  汤显祖在表现“情”的过程中,深有所悟地概括为“因情成梦,因梦成戏”,真不知他说的这“情”是指手段,还是指目的。更不用说他把“梦”夹在其中,这不也成了叙事中情节的重要内容了吗?有人说,“梦”肯定是手段,因为人生不是梦。可也有人说,梦就是目的,因为人生如梦。古代人认为,“梦者,魂之游也”,梦是人类的精神活动,所以梦境具有超现实的特征。在现实中不可能发生的事,在梦中却可能发生。而产生梦的的根源是“情”,有情人则多梦,出现在文艺作品中的梦,多是“其情专,其魂清”,可以作为情幻入戏。而一般人的多梦,则是“其情杂,其魂荡”,不宜作为描写的对象。事实上人的精神,不可能脱离人的形体而独立存在,客观世界也决非精神所创造。古人只是借梦写戏,也并非宣扬“人生如梦”或“人生原幻住,世界等虚空”,那些颓废的思想观点。汤显祖等人的主情派,以情幻为基础,采用浪漫主义的手法,制造出美丽的梦境,给叙事中的情节增添了幻奇的色彩,把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实现的事,寄托于梦幻之中,这在当时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。总之,一切文艺作品的最终目的,皆以其审美作用的大小,而存在于读者或观众的心中。叙事中的情节,也是以审美作用的大小为其最终目的。美的叙事过程,必然以美的叙事情节为贯串。从审美感知的认识出发,叙事情节的真与幻、奇与新、静与变、实与虚、情与理等等方面,都可能产生与审美相关的具体目的。

  综上所述,情节在叙事过程中的非常地位,反过来又加强了艺术表现的力度,这种关联的妙处,正是人们所要了解和穷尽的。人们不断地发现、创造,再发现、再创造,就是一种对未知的渴求和追寻。叙事与情节的关联,以及关联之后的认知,当然也不能例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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